什么是商标显著性?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原则

作者:网络发布时间:2022-07-25

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了“试了么”商标在第38类“无线广播、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试了么”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该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综上,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X了么”的商标有很多,比如:好了么、渴了么、涨了么、洗了么、吃了么、累了么等,但是这些商标的并没有那么幸运。不是在商标驳回复审中,就是已经无效,驳回理由很统一,都是由于缺乏显著性。


这不禁让人想到了另外一枚商标——“饿了么”,同样是“x了么”的文字商标格式,为什么“饿了么”就取得了注册,其他各种“X了么”都不予注册?

在“饿了么”出现之前,各种“x了么”只是一句简单的问句,确实难以构成商标显著性的标准。大多数人看到这些文字,脑海里的第一反应并不会是一件商品或是服务。

“饿了么”最初其实也因缺乏显著性而导致驳回,不予注册。但是后来,却复审成功了,为何?因为“饿了么”在商标复审时,已经有大量的使用,从而能够让消费者识别服务的来源。也是在这种潜移默化中,人们提起“饿了么”联想到的只会是外卖软件,不是问句,获得了商标的基本属性,才有了核准注册。


和“饿了么”一样,虽然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但是经过使用从而具备显著性的还有“两面针”、“酸酸乳”、“六个核桃”、“黑又亮”等商标。


如果市场上所有的消费者都意识到某个商标所标示的是相关产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就可以说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那么,如何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有以下几个原则:


(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


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一般来说,就是指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


(2)整体认定原则。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比如“三一重工”、“大众汽车”,虽然含有不显著的“重工”、“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


(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


我们知道,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比如“小肥羊”商标,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4)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


从以上的原则可以看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僵化的,其实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你的商标是否能让消费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识别出这是你的商品。而不至于引发错误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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