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商标宣告有哪些种类?商标权无效种类介绍

作者:网络发布时间:2022-08-25

商标有时候也会出现无效的情况,不满足商标生效的要件就是无效的,商标权无效有哪些种类呢?一起来看看。

(一)注册商标使用了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禁止用作商标的九项标志,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官方标志或印记、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标志等等,这些标志如果被注册为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如果含有这些禁用标志中的任何一项,一经发现,该注册商标就应当被宣告无效。


(二)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必备条件。《商标法》第11条禁止仅仅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但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第12条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具有功能性的三维标志不得注册。这些标志本身所具有的通用性使其不宜具备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因而,这类标志如果在没有获得显著性的条件下被注册为商标,一经发现,就应当被宣告无效。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主要表现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如申请人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等。


(四)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是指申请商标注册时,他人已经在先取得的权利。注册商标如果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应当依法宣告无效。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情形,主要包括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权相冲突。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呢?商标申请人可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查询,以判断是否相同或近似。但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与他人的姓名权冲突时,如果该姓名属于重名率很高的姓名,或者是具有其他含义的姓名,即使未得到本人的许可,也很难被认定为冲突;二是地理标志属于一个地方的公有财产,该地区的所有企业都可以标注在自己的产品上以表明产地,已注册的商标使用虚假地理标志,不仅会误导公众,也与该地区的地理标志权相冲突,对此《商标法》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中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注册无效的请求,但使用虚假地理标志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五)抢注他人的商标


1.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摇 依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如果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的,一经发现,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宣告注册无效。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如果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一经发现,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宣告注册无效。


2.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摇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由于具有相当的使用历史和使用范围,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相当的竞争力并能够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而也往往成为抢注的对象。为此,《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宣告注册无效。


3.代理人或代表人抢先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摇 这是代理人或代表人违背与被代理人的合同约定,将被代理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造成被代理人商标利益的损害。这种行为多发生在国际商贸活动中进口代理商或定作加工方与制造商或委托方之间,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已经注册的,被代理人可请求宣告注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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