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瓶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看迪奥的真我香水瓶商标

作者:网络发布时间:2021-08-20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但知识产权界却并不平静。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克里斯汀·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可能克里斯汀·迪奥尔很多人都没听过,但说起迪奥相信大家都很熟悉。


迪奥是法国著名时尚奢侈品牌,亦是全球最大的高级时尚品牌控股公司。其总部设在巴黎,主营女装、男装、首饰、香水、化妆品、童装等高档消费品。


“男人赚钱为奥迪,女人赚钱为迪奥”,可见迪奥在女性的认知之高。


本次案件的主角是一个香水瓶——迪奥真我香水瓶,其瓶身光滑透明没有一点修饰,Jadore这几个字母隐藏在水晶瓶盖上,瓶颈细长且围了一周金色的领巾,显得高贵不凡。迪奥真我香水也因其独特优美的外形设计受到了很多女性的追捧。


2014年8月8日,迪奥公司为真我香水瓶申请了国际商标注册。

此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规定,迪奥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中国等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以便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注册。


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


随后,迪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再次被驳回。


这回迪奥公司可不干了,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迪奥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均以败诉告终。


被逼上“梁山”的迪奥公司无奈之下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需求。


2017年12月29日,最高法作出裁定,提审该案。昨日,最高法终审判决认为,商评委作出的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并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评委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这一案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争议要点在于,香水瓶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此前商标局驳回的理由便是商标缺乏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注册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迪奥公司向商标局提供的是三维立体商标,而且迪奥公司也是按照合理的流程进行提交。汇桔交易专业知产人士表示,根据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如果迪奥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完整的申请资料,那么真我香水瓶的商标很可能会被成功注册下来。


本次案件胜诉也将为类似真我香水瓶这样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注册提供成功依据。


同时最高法院也判定,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的驳回决定依据的事实基础明确有误,且迪奥尔公司明确将此作为复审理由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未进行审查与置评的做法,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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